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2-29浏览次数:7

  为保障我校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加强学校内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防范工作,搞好治安综合治理,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根据国家教委、公安部和广东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校内部的治安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任务是:同一切扰乱学校内部治安秩序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斗争,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

  第二条 学校内部的治安管理,实行各级行政领导逐级分工负责,依靠群众,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三条 学校内部的治安管理,本着既保障安全,又便于教学、科研等任务完成的原则,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以治安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治安管理制度,教育全校师生、员工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第四条 学校内部的治安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各尽其职,把治安管理考核列为评选先进单位的条件之一,列入评奖内容,做到奖惩分明,以利于调动师生、员工参加治安管理的积极性。

第二章 分级管理 各尽其职

  第五条校级领导治安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政策、法律、治安管理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制,将治安管理纳入学校管理范围,结合情况制定具体措施。

  2.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道德、法制、防间保密教育。对模范执行治安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任者,予以批评或惩处。

  3.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经常组织全校性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组织力量或责成有关单位限期解决。

  4.组织有关单位协同公安部门对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及时研究和处理。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领导治安管理职责

  1.对上级有关治安工作的指示,认真负责贯彻执行,对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所属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安全保卫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评比。

  2.经常节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师生、员工认真进行帮助,教育并及时处理。

  3.经常了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和完善安全措施,并提出建议及时上报,对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提出的口头或书面的隐患通知,要及时研究解决,不得拖延。

  4. 对本单位存放的现金、票证、公章、信件、贵重仪器设备、机密文件、资料和各种危险品的要害部位,重点部位,要经常检查、专人负责、严格管理,需设值班人员的要设值班人员,该安装技术防范设备的部位要安装技术防范设备。

  5. 本单位内若发生案件,领导要亲临现场组织力量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后勤处保卫科,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查处。

  6. 对本单位一般治安案件,要及时认真查处;发生灾害事故要认真追查,弄清情况,分清责任,上报处理。

  第七条实验室领导治安管理职责

  1.经常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和“四防”(即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教育,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的治安法规和我校关于治安工作的有关指示、决定并切实遵照执行。

  2. 经常对本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重点部位、要害部位坚持每日上班后、下班前的检查制度,发现不安全的苗头和隐患,要定人、定时、定措施认真解决,本单位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同时上报领导研究解决(重大隐患要写专题报告)。

  3.指定专人保管教学、科研用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机密文件、资料和贵重图书等物品,并按上级要求建立健全安全保管使用制度。

  4. 发生案件、事故,立即组织力量保护现场,及时报案,并积极提供情况和线索,协助破案,必要时派人参加破案工作,发现现行罪犯要及时报告,尽力当场抓获,扭送公安机关或保卫科。发生事故,要及时查清原因,分清责任,上报处理。

第三章 学生管理部门治安管理职责

  第八条校团委、学生处、各二级学院(部门)党团总支及班主任治安管理职责

  1.组织学生学习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和有关文件材料,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措施和工作安排。

  2.向学生进行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消除犯罪隐患,新生一入学,就要进行思想教育,并抓紧建立治保组织。

  3.经常向学生进行“四防”教育,依靠班干部、治保骨干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学生宿舍、教学楼的安全管理制度;经常检查学生中的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对治保委员的工作要支持,要有布置、有检查、有评比。

  4.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学生中的思想动态,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做好疏导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5.发生案件要保护现场,立即报案,积极配合公安、保卫部门进行侦破工作。

  第九条 学生会治保会职责

  l. 校学生会的治保会是公安、保卫部门联系广大同学搞好学生中安全保卫工作的桥梁与纽带,一般由3–5人组成。学生会的主席或副主席任主任。学生会在换届改选或调整干部时,要保证治保组织的健全。

  2.协助领导向广大同学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育,提高广大同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积极性。

  3.发动和组织同学搞好“四防”工作,维护学生内部的良好治安秩序。

  4.负责组织维护较大规模的学生文体活动的秩序,协助学生处、后勤处保卫科组织好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时的学生活动中心的保卫值班工作;协助领导做好新生入学、老生毕业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5.发动和教育同学揭发、检举坏人坏事。发生案件后,组织同学认真保护现场,迅速报案,并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进行破案工作。发现现行罪犯,要组织同学立即抓获,扭送公安、保卫部门。

  6.接受后勤处保卫科的业务培训,并负责对学生班治保委员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经常了解他们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帮助解决,注意发现先进典型,组织经验交流,调动治保委员的工作积极性。

  7.组织和领导学生自律委员会的工作,并通过工作,锻炼、培养和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条 学生班治保委员的职责

  1.学生班治保委员是班委会成员之一,在学生会的领导下,在保卫干部的指导下,做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2.协助班长、支部书记向本班同学进行提高警惕、遵纪守法、维护公共秩序的宣传教育,提高同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积极性。表扬好人好事。

  3.组织本班同学落实“四防”措施,督促同学做到:教室、宿舍人走灯灭,关好门窗。

  4. 认真受理同学反映的有关事故苗头,注意发现可疑情况,发生案件后,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各院领导和后勤处保卫科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安部门的破案工作。发现现行犯罪分子,要立即组织同学扭送公安、保卫部门。

  5. 做好外出生产、实习、集体活动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6.经常提醒同学注意外出锁门,保管好现金,票证和贵重物品,随时注意照看和及时收回晾晒的衣物;经常提醒女同学不要孤身到偏僻、不安全的地方,晚上从教室返回宿舍要结伴而行,警惕流氓滋扰。

第四章 后勤处保卫科治安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治安工作的法规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学校的领导下,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负责指导全校各单位的治保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四防”安全教育和检查。发现漏洞、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领导。督促有关单位设法去解决,消除隐患,加强防范。

  第十四条 深入开展敌情调查研究,依靠各级党组织掌握敌情、社情动态,掌握我校出入境人员的基本情况,协助办理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处理反动信件和反动宣传品。

  第十六条 负责处理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灾害事故。并在公安部门指导下,协助调查、侦破工作。

  第十七条 协助办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等手续,监督有关单位对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并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维护学校内部的治安秩序,组织监督、检查、巡逻、消防、治安等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负责全校性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条 负责申请采购、配置、维护和管理各种消防器材、设备。抓好重点部门消防设施的落实,协助基层单位组织培训义务消防队,督促有关单位消除火险隐患,对火灾事故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督促物业公司保安部对校内的治安、巡逻、门卫的日常工作,负责管理学校车辆门禁系统;协助有关单位对集体宿舍、公共场所、食堂和商铺等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立值班制度,负责夜间和节假日值班,保证全天24小时有人值班,对保安执勤情况不定时查巡。

  第二十三条 负责制定、修改校内治安、保卫、防火工作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

  第二十四条 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对违法犯罪和违反校纪人员的处理工作。

第五章 健全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门卫制度

  1.全校师生、员工要自觉遵守校门验证制度,主动出示证件,自觉接受验证。

  2.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应主动下车推行,人员步行进出校门应自觉走人行道,从侧门进出。

  3.携带教学仪器、建筑材料、家具及各种贵重家用电器等出校门时,应凭所在单位证明(私人物品凭本人证件)在门卫处登记,并接受门卫检查。

  4.不得在门口校道停放机动车和摆摊设点;不得在校门张贴传单、广告等。

  5.凡外来人员和车辆,应首先进行登记,并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三轮车禁止进入校园。

  6.保安员在执勤时,必须尽职尽责,文明执勤,严格手续。

  7.对违反门卫规定的校内人员,保安员及时通知其单位或保卫科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外来人员,应及时报告保卫科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安巡逻队职责

  1.巡逻人员必须忠于职守,认真处理巡逻中发现和发生的问题。

  2.勤巡视、勤检查,必须完成规定的巡逻路线和次数,并认真填写巡逻记录。

  3. 巡逻期间发现可疑情况和人员要及时查问和报告,发现犯罪分子要奋力擒拿,及时上报。

  4.巡逻期间,应随时向监控室报告所去的方向、地点。发生情况,要立即赶到现场。

  第二十七条 值班人员的职责

  1.学校的值班室及其它需要设置值班人员的重点、要害部位,平日夜间及节假日要组织专人轮流值班,个别部位可根据需要临时组织人员值班。

  2.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准时上岗。不得擅离职守,严格交接班手续,认真处理值班事宜,做好值班记录。

  3.一旦发现治安案件或灾害事故,要果断处理.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保卫科。

  第二十八条 集体宿舍的管理

  1.学生宿舍的治安管理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负责;教工宿舍的治安管理由后勤处负责。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要定期研究宿舍的治安管理情况,并制定宿舍安全制度,发动群众落实管理措施,学生处、团委和学生会要积极配合保卫科监督检查。

  2.集体宿舍由后勤处负责充实、完善防护设施,学生宿舍要安排专人值班管理。

  3.学生宿舍不准擅自留人住宿,特殊情况,须经相关主管保卫工作的领导批准,经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同意方可,不准闲杂人员进入宿舍,会客要登记,禁止小商贩进楼内叫卖。

  4.爱护公物,保持清洁,不准乱接电源和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不准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

  5.离开宿舍时要关灯、锁门,钥匙随身带好。

  6.贵重物品、现金等要妥善保管,晾晒的衣物要注意看管,及时收回,以免丢失。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活动中心的管理

  1.学生活动中心是我校全体师生、员工进行文体活动和社会活动的场所。因此,后勤处和宣传部应加强设施和用电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或无理取闹的人员,由后勤处保卫科负责教育处理。

  2.禁止在场内吹口哨,寻衅闹事,打架斗殴和进行流氓滋扰活动。

  3.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入场,禁止在学生活动中心内玩火,放鞭炮等扰乱治安的活动。

  4.爱护一切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第三十条 对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及校内食堂、培训中心(招待所)的安全要求

  1.凡校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大型集会、重要领导或外宾参加的活动、规模较大的舞会、文艺演出等)。必须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保卫科备案。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单位组织安全保卫工作,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组织维护好秩序,保卫科应积极协助。

  2.在举办各类活动中,如发生问题,举办单位的安全负责人要迅速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有效的应变措施,并主动参加查处工作。

  3.校内的食堂、招待所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后勤处负责。

  第三十一条 游泳池的管理

  1.游泳池的安全管理由物业公司负责,要安排专人管理,制定游泳池的管理制度,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校内人员刷卡进场,学生游泳课按教学计划实施,游泳池在关闭期间任何人不准私自进场游泳。

  2.游泳人员不得把现金、贵重物品及机密文件、资料等带入场,游泳时要自己带锁锁好衣柜。

  3.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经常巡视检查,及时检修各种设备,要保证各种设备的完整。

  4.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保卫科。

  第三十二条 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管理

  1.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严格管理。

  2.危险物品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证危险物品在采购、运输、储存、分装、使用和销毁的安全。

  3.我校实习人员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一律不准进行危险物品的实验操作。

  4.危险物品必须有专人保管,放在专室专柜内保存。其中剧毒药品必须存放在铁柜内,采取“双人双锁”管理。要保证不失窃,不发生事故。

  5.危险物品的保管人员必须熟悉保管物品的性能、特点、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和漏洞,有不安全因素,应主动加以解决.及时上报。

  第三十三条 物资仓库的安全管理

  1.物资仓库的安全管理由所属单位负责。

  2.物资仓库必须有专人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严格物资的登记、收、供、退、核等手续,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3.管理人员要严守岗位,离库时关窗锁门,切断电源,关闭水源。严禁携带火种,火源入库,无关人员不得入库。

  4. 加强防护设施,定期检查电器电线,仓库周围禁止搭建工棚,堆放杂物,要保持道路的畅通。

  5.精密、贵重仪器及稀有金属、标本等物品,要配专人管理,严格领用、借用、检验制度.要做到帐目清楚(各种仪器设备,在帐上要有设备编号及仪器、设备的出厂编号),交接手续完备,以防失窃。

  6.物资仓库必须门窗牢固,门锁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及足够的消防器材,管理人员若发现不安全因素,应主动设法解决,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现金、票证的管理

  1.存放现金、票证的房屋门窗要安全牢固。现金、票证必须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对存放现金票证的保险箱柜,钥匙要有专人保管,并采取防范措施,严防丢失和被盗。发现问题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保卫科。

  2.会计、出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银行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坚持按最低限额保存现金和票证。

  3.向银行送存或提取巨额现金,必须派二人以上坐专车办理。因特殊情况当日库存现金超过限额时,必须派人值班看守。

  4.领取工资、助学金由专人负责,验明身份后发给。

  第三十五条 对外包工、临时工来校的管理

  1.上述人员来校必须持我校机关各部门、二级学院的介绍信到保卫科登记注册,领取临时出入证,在校居住六个月以上的要办理暂住证。

  2.在校内住宿的上述人员,凡属集体的,均由带队的同志负责内部安全保卫工作,20人以上的集体.须成立临时治保小组,并与保卫科签订安全保卫合同,保卫科经常对其进行“四防”教育和安全检查。

  3.爱护公物和仪器设备,不得随意动用、损坏和私拿各种物资、器材,不准擅自乱搭炉灶,必需动火时,须事先向保卫科报告。

  4.必须遵守我校治安管理规定,如有违者。与本校人员一样对待,上述人员发生问题,主要由校相关主管领导负责。

  第三十六条 教学楼的治安管理

  l.教学楼的安全管理一般由物业公司课室部负责。组织夜间值班巡逻,坚持每晚“清楼”和锁门制度。

  2.楼内所有房间.夜间不准留住人员.因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需要留住者,须经相关的主管领导批准。

  3.楼内的实验室、办公室、库房,每日下班时必须拉下电闸断电、断水、灭火、关窗、锁门。

  4.凡因教学、科研需要连续工作的电器、设备.必须派专人看管或安装安全断电,保险装置。

  5.教室内不准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不准动明火,不准乱拉电线,不准使用电炉。

  6.教室每晚十点半必须熄灯,所有人员必须离开教室(节日夜晚或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的除外)。

第六章 实行奖惩 赏罚分明

  第三十七条 表扬和奖励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集体.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

  1.模范遵守我校《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及其它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

  2. 抓获了现行犯罪分子,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做贡献的。

  3. 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对破案起了积极作用的。

  4. 发现事故隐患,积极提请改正或发现险情及时妥善处置,使学校财产或人员免受损失的。

  5.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奋力抢救者。

  6. 防范措施落实治安秩序井然,无事故、无案件的单位和领导。

  第三十八条 批评与惩处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态度好坏,予以批评、行政处分或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予以重罚和处分。

  1.违反学校《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2.因工作失职,使学校财产蒙受损失,情节轻微的。

  3.私拿公物或故意损坏公物,不听劝阻的。

  4. 有打架斗殴、起哄闹事、流氓、盗窃、赌博等行为,情节轻微的。

  5. 乱接电线,乱拉电线,不听劝阻的。

  6. 损坏交通标志、路灯、消防器材等公用设施的。

  7.发生治安案件或事故,故意隐瞒不向上级报告的。

  8.因丧失警惕,不负责任而发生刑事案件或事故的领导者。

  9. 在办公室、会议室、宿舍或校内其它公共场所,不遵守制度,无理取闹,扰乱治安秩序或影响工作和休息,不听劝阻者。

  10.其它妨碍内部治安管理行为,不听劝阻者。

  11. 情节严重,态度恶劣或影响面大的,一律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惩罚办法

  按人事管理权限和处分种类分级审批,批评教育由校机关各部门、二级学院直接处理: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学籍处分的,分别报校纪委、人事处、教务处处理,需罚款的由后勤处保卫科根据本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处理,拒交罚款的,由后勤处保卫科通知财务处执行。职工(或职工子女)从

  工资中扣除,学生从助学金中扣除。需要给予治

  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后勤处保卫科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教职工、校内学生、与校合作办学的师生、来校面授的函授生,实习进修人员、临时工、及来我校施工、维修和各服务行业的职工,住校家属、中小学生及其他外来人员在我校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者,亦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后勤处保卫科是我校治安秩序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遇有与国家、省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部分,以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