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急)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2-29浏览次数:1

  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和《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8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 本办法仅适用于我校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及时足额缴交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大学生。

  二、 设立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医疗保险综合业务办公室和学生医疗保险费用核销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 由广州市医保局按规定标准定期拨付的普通门(急)诊统筹管理费用及其超额补偿费用,构成“学校居民医保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参保学生在学校指定的门诊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及其它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

  四、规定就医地点及报销范围、报销比例。

  (一) 就医地点:我校选定医疗机构为学院卫生所。校外定点医院为花都区人民医院、花都区中医院、花都人爱医院。

  (二) 报销范围:属于《广东省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版)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经申请并由学校学生医疗保险费用核销工作办公室审批同意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

  (三) 报销比例:

  1. 在学院卫生所就诊,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10%,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支付90%;

  2. 经学院卫生所同意转诊,在校外选定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学生自费结算。经审核通过后,属于医疗保险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30%,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支付70%。

  3. 经学院卫生所同意,在校外非选定医院门(急)诊就诊,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学生自费结算。经审核通过后,属于医疗保险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50%,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支付50%。

  4. 未经学院卫生所同意,在校外医院就诊,费用自理。

  5. 法定假期、寒暑假期间在原籍所在地县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或实习期间在实习所在地县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所发生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学生自费结算。返校后第一个月内,向学校学生医疗保险费用核销工作办公室申请报销,经审核通过后,属于医疗保险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50%,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支付50%。

  6. 以上审核,学生需出示:就诊医疗机构门诊病历、门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正式发票、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医保卡(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经学院卫生所同意转诊的需出示转诊单。在就诊日期当月内,向学校学生医疗保险费用核销工作办公室申请零星报销。

  7. 依据医保相关规定,报销费用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300元。

  五、 依据医保相关规定,以下项目不在学校统筹管理范围之列:门诊挂号费、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门诊慢性病的就医和医疗费用;所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诊疗项目;参保学生在患病住院期间,不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六、 诊疗程序:

  (一) 参保学生凭医保卡及本人病历到学院卫生所就诊,如果由于条件所限及病情需要到校外医院就诊,由学院卫生所开具转诊单,转诊到选定医疗机构就诊。

  (二) 医生处方:一般门诊,用药量不超过3天;一般慢性病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7天;需长期连续服药的慢性病,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10天。

  (三) 坚决杜绝开“大处方”、“人情方”等现象,禁止患者点名开药。

  (四) 医保卡只限本人使用,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需本人写出书面报告申请补发。不得转借或使用他人医保卡,否则一经发现,没收医保卡,并取消当年的学生医保资格。

  (五) 学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报销的时间,从学院与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签订协议之日起实施。如广东省、市实施新的学生医保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六) 如本办法与《广州地区大中专院校在校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就医管理及费用支付经办业务指引》冲突,则以《指引》为准。

  (七) 本办法由学生医疗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