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6-12浏览次数: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办公用房的管理,合理配置公房资源,提高办公 用房使用效率。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各行政部门及二级学院。

第二章 用房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办公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以及本部门独享的会议室、接待室、活动室、档案室、资料室等。

  第四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编制每人平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执行。

  第五条 学校根据办公用房整体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各类人员用房标准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用房现状自行调整。

第三章 办公用房申请

  第六条 各机关部门、二级学院需要申请办公用房的,需提交书面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后勤处根据各单位实际用房情况进行审核,交主管校长审批。

  第七条 主管校长审批通过后,由后勤处统一进行分配和协调;需进行设备购置的,由使用单位申请采购,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统筹安排。

第四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八条 各机关部门、二级学院须合理使用和充分利用办公用房资源,杜绝浪费现象。凡闲置时间长达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学校将予以收回。

  第九条 一般不允许占用实验用房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在试验用房中设置办公室的,其面积计入本部门办公用房总面积。

  第十条 学校办公用房按“单位人均占用面积”实行动态调控。

  “单位人均占用面积”在学校平均线以下,且周边有空房的,可增加办公用房。

  “单位人均占用面积”在学校平均线以上,原则上要求退出超线部分。若执意留用,将实行有偿使用,暂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收费,从该部门办公费或发展基金中扣除。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同意,机关各部门、二级学院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一经发现,予以收回,没收出租、转让的全部所得,并给予经济与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机关各部门、二级学院对所使用的办公用房应承担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责任。任何单位(部门)与个人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其设备设施,如需改建、装修办公用房须报后勤处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后勤处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