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学院车辆租赁的操作程序,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车辆使用与管理规定》以及学院的实际情况,现对二OO六年十一月六日发布的《学院车辆租赁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用车部门(人)先到后勤处车队询查车辆情况,领取《用车申请表》(新版),并按照要求填写 “申请部门填写”栏;
二、用车部门(人)填写《用车申请表》后,须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名,并交由后勤处车队安排车辆;
三、用车部门(人)用车后,由车队填写《用车申请表》的“车队负责人填写”栏与“司机填写”栏,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四、用车部门(人)用车完毕后,必须现场对实际用车公里数及相关费用(包括路桥费、保管费等)进行签名确认;
五、《用车申请表》一式三联,分别由车队、财务与用车部门(人)各持一联;
六、车辆租赁费用按月结算,由后勤公司财务统计,各部门核对无误后以“校内付款凭证”形式付款。
请各部门在租用学院车辆时,严格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车辆使用与管理规定》及以上实施细则执行。
本(修正)实施细则二OO八年十月一日开始正式执行,同时二OO六年十一月六日发布的《学院车辆租赁实施细则》作废。
本(修正)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后勤处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