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商铺经营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我校商铺出租经营合同的有关规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杜绝食品卫生安全隐患,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秩序管理
1、商铺租户必须严格遵守与学校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以及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2、商铺租户在确定经营范围前,将商铺经营项目上报学校后勤处审批,经后勤处批准后,方可按照批准的经营项目正式营业。商铺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项目经营,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3、商铺租户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合法经营,按章纳税,经批准经营食品的商铺必须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证照。
4、严禁商铺租户在服务场所内从事违法、违纪、违规活动,包括各种赌博性的娱乐活动,如麻将、骰子等;严禁出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音像制品及禁止出售瓶装酒类等商品;同时,学校内所有商铺在每年5月至7月期间,禁止出售任何酒质商品。
5、商铺租户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规定,按时缴纳各项费用(包括管理费、租金、垃圾清运费、水费、电费等),承租方逾期交纳租金超过7日的,出租方将对本合同商铺进行停水停电处理,承租方逾期交纳租金超过15日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还承租方已付全部款项(包括押金),同时还须按承租方全部已付款的10%支付违约金。
6、商铺租户不得擅自转租商铺,擅自转租的学校有权单方面随时解除合同。
7、商铺租户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商铺内、外的结构,不得更改承重墙、横梁、支柱等,或加建、扩建、拆除任何建筑物,不得改变商铺任何部分的外貌,不得在外墙安装任何遮光帘、遮蓬、花架、天线、广告、招牌、灯箱或其它任何伸出物,不可堵塞任何窗户。不得切割、损坏、更改、干扰楼宇任何部分水、电、电视天线,电话或煤气等供应及排水道、暗渠、电缆,固定装置等设施。不得擅自更改迁移或增大用电、用水装置和空调的负荷。
8、租户如对所租商铺进行装修,须经学校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缴纳押金。
9、经营者不得占用其他区域开展经营或摆放物品。
10、经营者必须严格完善消防安全设施,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场地内严禁使用液化气和明火;注意用电安全,严格按安全规定进行操作,杜绝火灾隐患,以确保安全。
11、商铺租户要做好门前三包,同时对商铺经营区域内的安全情况负责,如在商铺范围内(包括门前区域)发生打架等安全事件,商铺需负连带责任。
12、商铺租户的车辆如需进入学校,必须办理车辆出入证,进出学校大门必须接受门卫检查;租户及商铺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学校对外来人口的管理规定。
13、商铺因商业经营需要进行广告宣传及一切形式的促销活动,必须先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才能实行,各种促销宣传广告只能张贴在经营场所范围;未经学校书面同意,不得随意在商铺的公共地方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
14、商铺租户必须按所属地区的有关规定办理计生证等证件,服从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
15、各商铺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学生作息时间,在23:00时前停止营业。
16、商铺租户既是其所租商铺从业人员的计生责任人、亦是卫生、治安、消防安全等责任人。
二、食品卫生管理
1、出售食品必须为定型包装食品,包装袋上必须标明厂家、出厂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并提供经营产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加工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严禁出售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无生产日期、无包装及过期的食品。
2、凡出售定型包装食品的商铺,必须办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关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到县级以上医院做健康体检,并将健康证明复印件交后勤处物业管理科备查。
3、经营场所内严禁出售现煮现卖的食品。
4、各项商品必须做到摆放有序、整齐美观,做到食品与非食品分开摆放。
5、凡出现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商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处罚
各商铺经营者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停业整顿、终止合同等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限期整改的处罚:
(1)未经学校批准,私自扩大经营范围;
(2)不按学校规定,欠交费用(包括商铺及宿舍的所有相关费用);
(3)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进行促销活动;乱贴广告、乱摆乱放;
(4)安全设施不齐、场地内使用液化气或明火;
(5)从业人员无有效证件(如“健康证”等);
(6)不做好门前“三包”;
(7)不遵守学校作息时间。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业整顿,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出售“三无”食品或现煮现卖者;
(2)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音像制品者;
(3)在商铺范围内(包括门前区域)发生打架等安全事件者;
(4)经警告、限期整改无效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合同,取消其经营资格:
(1)未办理经营所需的有关证件,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等;
(2)在经营场所内,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者(情节严重者,送司法部门处理);
(3)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
(4)违反所属地区计划生育相关规定者;
(5)出售学校禁止售给学生使用的瓶装酒类等相关商品;或违反学校规定,在每年5月-7月期间出售任何酒质商品。
四、本规定由后勤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