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教工宿舍的管理,更大地发挥我校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后勤处是学校管理教工宿舍的职能部门,负责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教工宿舍进行分配、管理、调整等。
第二条 宿舍户型:
1.三房两厅套房;
2.两房两厅套房;
3.一房一厅公寓;
4.单身公寓。
第三条 宿舍分配对象:
1.本校在编正式教职员工;
2.经集团领导、学校领导特批的人员。
第四条 分配原则:
1.学校领导(正、副校长,党委书记)、正院长、正处级干部及教授级以上级别可租用三房两厅套房;
2.学校副主任、副处级、副院长、副教授级以上级别可租用两房两厅套房;
3. 已分配三房的副高职和已分配二房的讲师等职级人员本着“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
4.其他教职员工可租用一房一厅或一居室公寓;
5.特殊情况需租用其他类型的宿舍(包括三房两厅套房、两房两厅套房或单身公寓),则必须另向后勤处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按照相应的租金标准(15-20元/㎡)租用。
第五条 申请程序:
1.申请人填写《教工宿舍租用申请表》(附表1),经人事处对申请人职务、职称及入职时间进行审核确认后,交后勤处办理;
2.后勤处将申请表提交后勤处主管领导审批后,根据申请人的优先次序进行宿舍安排,并与申请人签订《教工公寓租赁协议》,协议签订后到后勤处物业管理科领取钥匙;
3.学校特批的人员也要按照流程办理。
第六条 宿舍租赁价格及配置标准:
宿舍租赁价格按照《学校宿舍租金价格标准》(见附表2)执行。家具(包括床、桌、椅)和电器(包括电热水器和冷暖空调),以自愿租赁形式配备。租住房间内有电器的,电器租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由后勤处物业管理科核算到房租内。
第七条 房租及水电费收缴方式:
学校教职员工的宿舍租金由学校财务处直接在教工的工资中当月扣除;水电费自行购买使用。
非学校员工宿舍租金按照《宿舍租赁协议》规定的时间到后勤服务结算中心自行缴纳;水电费自行购买使用。
第八条 管理者权利与义务:
1.接受、汇总教工宿舍申请,根据房源及有关规定分配宿舍;
2.负责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订《教工公寓租赁协议》;
3.负责对公共设施(不含被租用的家电)的维修、保养;
4.负责对公共区域的保洁。
第九条 入住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1.服从学校宿舍的分配和管理;
2.注意安全和公共卫生,文明住宿,保持室内整洁,不大声喧哗、吵闹;
3.自觉维护好学校为宿舍配置的物品和公共设施等固定资产,若有损坏或遗失,由当事人(无法认定当事人的则由保管人)按原价赔偿,并由学校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宿舍内物品损坏的维修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物业维修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报修;
5.宿舍必须本人居住,不得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否则经发现学校将收回宿舍。
第十条 其它
1.已安排宿舍的教工,不得私自调整或转租宿舍;若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须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若私自调整宿舍或不服从管理,由后勤处通知该教工所在部门令其限期整改,不整改的由后勤处收回宿舍;一旦发现有转租的将立即收回转租宿舍。
2.因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再满足入住教工宿舍条件的教工应从条件改变之日起,在三个月内搬出教工宿舍(特殊情况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后勤处审批),并办理退房手续,否则其房租按每月20元/㎡计算。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后勤处负责解释。
附表1:《教工宿舍租用申请表》
附表2:《学校宿舍租金价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