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部门、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工作、办事的校外单位车辆及其他人员应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凡在学校登记在册的机动车驾驶员,都应当提高交通安全观念,增强交通安全防范意识,服从校园交通管理和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
第四条 后勤处保卫科是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行部门,负责对校园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驶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检查、监督,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校内交通事故处理。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后勤处保卫科有权对校内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公用机动车辆、学生车辆、教职工及家属驾驶的机动车辆、在校内经营的企业单位人员(饭堂、商铺或施工单位等)的车辆,携带相关资料到学校后勤处保卫科办理校内“机动车辆校园停车卡”,以便进出校门时刷卡进出校门。临时入校办事机动车辆在门禁系统取临时卡进入校园,所有进出学校机动车辆必须凭卡出入。
第六条 严禁无牌无证或过期牌证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或在校园内行驶。
第七条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刹车。
第八条一切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时都必须遵守交通标志,严禁车辆超载、超速行驶。校园内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第九条夜间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使用远程灯。
第十条机动车辆在校园道路内要慢速行车,特别在校园内通过人行横道、十字路口或大门口,应当减速慢行,注意避让学生。
第十一条驻校基建工程队用于施工的机动车辆,应按学校规定的道路进出,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并严格遵守校园道路和交通的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各机动车主必须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划有车位区域,严禁乱停乱放,严禁在禁停区域或路段停放(大门口至图书馆、A6前侧路至活动中心、B1西侧路至三饭堂、行政楼北侧,为禁停路段)。
第十三条 机动车在校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修理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第十四条 学校大门口禁止停放货车、摩托车、出租车等其他车辆,校内禁止摩托车行驶(警用、执勤除外)。
第十五条 所有货车按规定时间进入校园:早上03:00-07:30,上午9:30-11:00,下午15:00-17:00,晚上18:30-20:30。
第三章 道路管理
第十六条 为保障校园道路畅通,学校根据需要在不同路段设立交通标志牌。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行人应在道路两侧靠边行走;不得几人并排横占道路行走(队列行进除外),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严禁在道路、停车场上滑板或溜旱冰。行人在横过道路或路口时应观察过往车辆,在确定安全的情况下才通过。有人行道标志的地段,行人必须走人行道。
第十八条 各部门组织大型活动应提前两天向保卫科报告备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参加活动的车辆较多时,应会同保卫科确定停车地点并组织人员疏导车辆,防止交通堵塞。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道路,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须事先报告保卫科,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恢复道路的平整状态,由保卫科负责检查、验收。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应当靠近道路右侧行驶,并不得在道路左侧逆向或路中心行驶。非机动车不得与机动车抢道,横过道路时应注意两边车辆,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
第二十一条 自行车不得并排骑行,不准双手离开车把骑车,不准骑车搭人。在有禁行标志的路段,必须下车推行。禁止机件不全或失灵的非机动车辆上路行驶。
第二十二条 行人在设有人行道的路段行走时应当走人行道,在未设人行道路段行走时应在道路右侧靠右行走。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在道路上行走。行人横过道路或经过十字路口时应注意两侧车辆,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在设有横过马路斑马线的路段应当走斑马线。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辆不准乱停、乱放,应当有序地停放在车棚内或指定地点锁好。出入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行,从大门行人通道出入通行。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者,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校园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轧坏道路、撞坏、损坏校园设施和交通标志者,责令其按被损物品价值进行赔偿。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服从校园交通管理和门卫执勤人员的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和经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交通管理、执勤人员应当热情为师生员工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执罚,接受学校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对违纪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不按规定停放的机动车辆,后勤处保卫科将对违规机动车进行锁车处理,同时贴上《广州学院校园交通管理警示单》,并全校通报批评,累计达到三次以上,将取消办理的机动车辆校园停车卡,情节严重的上报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协助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