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和校内相关合作单位及在校内学习、生活的学生、教职员工等。
第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本着保护师生,教育在先,明确责任,督查并重的要求,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岗位安全责任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后勤的副校长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并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后勤处是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对学校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隐患,确保校园安全。
第七条 后勤处保卫科是学校消防安全的职能部门。在后勤处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和完善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做好上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总结;
(三)拟定消防应急预案;
(四)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各部门对消防制度的落实,一般火灾情况的处置;
(五)根椐各部门上报的消防设施、设备的情况,合理做好消防设备的配置和维修保养;
(六)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并在师生中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灭火技能和应急疏散的演练;
(七)向政府相关部门上报消防管理材料、向相关领导定期报告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学校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二级管理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其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应及时传达、落实学校部署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按要求配备消防安全员,负责对本部门及辖区消防器材的检查管理。
(三)落实日巡、月检制度,对有问题的消防器材及时报后勤处保卫科,以便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组织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每季度组织人员对管辖区域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条 学生宿舍是我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应实行日检、月报制度,杜绝学生使用大功率电器,以消除隐患,确保宿舍安全。
第十一条 凡持有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等危险化学物品的部门,应每月向后勤处保卫科书面上报一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专人负责,规范操作,严禁超量储存和随意放置。
第十二条 后勤处保卫科应对学校重点部位每周巡查一遍,并做好巡查记录;后勤服务公司应每周对校内电气设备、开关、线路、照明灯具等检查一次并进行维修和保养,每天对学校各水电泵房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三条 校内建筑物各通道、楼梯、安全出口、消防栓周围3米内禁止堆放杂物,要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第十四条 学校消防设施的配置与维护,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后勤处保卫科督促物业公司每月进行检查校内公共场所、重点部位的消防器材及设施、设备,实行月报制度。
第十六条 校内人员要自觉维护学校各区域的自动报警设施、防火门、消防栓、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等消防设施,严禁任何人擅自动用,确保各项消防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教育应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列入各单位日常工作的重要议程,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之中,增强学生的消防安全知识。
第十八条 后勤处保卫科应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活动,定期组织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的业务培训,火灾报警、疏散逃生、现场急救等消防演练,提高学校整体防火救灾能力。
第五章 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校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定期组织师生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三)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五)对物业保安进行岗前消防培训,所有上岗保安员应会使用消防器材。
(六)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消防工作职能部门每日对学校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各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抽查并复查追踪改善情况。
(三)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四)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安排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学校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二)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三)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四)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
(五)严禁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第二十二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一)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二)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三)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四)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五)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六)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七)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应急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报警。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使用部门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抽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二)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保卫部门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个部门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三)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物业公司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四)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夏两季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更换。
2.各使用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三)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五条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学生宿舍私用电热棒、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
(二)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消防管理部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
第二十六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一)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组织师生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四)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五)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第二十七条 消防工作考评奖惩制度
一、奖励
1.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秀,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奖励100元。
2.及时排除火险事故,积极扑救火灾,使人身、财产免受损失或小受损失的,奖励200元。
3.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火险事故,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在预防火灾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奖励500元。
4.敢于管理,大胆制止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人和事,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情况属实,事迹突出,奖励200元。
5.对消防器材、设施、能坚持经常检查和保养、使用灵活有效,奖励100元,
二、处罚
(一)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者,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1.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设施、自动报警装置,应发现而未发现,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2.对消防器材不实行“定人”、“定位”,或因保洁不好影响正常使用并造成火灾事故的。
3.不按操作规定,野蛮操作,造成火灾事故的。
(二)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者,处以200元500元罚款。
1.违反用火审批制度,擅自使用电、气焊或动用明火的。
2.对本部门、本部位存在的火灾隐患,能解决不解决或超过整改日期的。
3.埋压、圈占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而影响和延误了消防工作的(火灾后果不严重的)。
4.私自挪用消防器材造成损失而隐瞒不报的。
(三)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者,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1. 不能及时按照消防管理部门提出的消防整改意见进行及时整改的。
2. 因整改火灾隐患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火灾事故但损失不大的。
3.私拉施工电源线、照明线、安装电器设备或因此而造成事故引起火灾,但损失不大的。
4. 违反防火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火灾引起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 擅自拆卸烟感、温感器或用物品包裹探头影响正常工作的。
(四)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者,处以100元罚款
1.不符合电、气焊防火安全要求而进行焊割作业。
2.考核消防知识不合格者或组织消防培训无故不参加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