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办公用房、实验用房改造或装修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护校园环境,维护学校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学校各部门需要对办公用房、实验用房进行改造或装修的,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表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条 学校房产归口管理部门为后勤处,房屋改造或装修方案,包括改造或装修图、水电图、使用设备等,由改造或装修单位提出,交后勤处审核。
第三条 报批手续完成后,施工单位进场前应到后勤处物业科办理施工手续,包括交押金、提供施工人员名单、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手续完成方可施工。
第四条 房屋改造或装修不得擅自拆改房屋原有结构、设施设备、建筑外观、电源线路等。
第五条 房屋改造或装修必须符合消防、防水、隔音、卫生等要求。
第六条 房屋改造或装修完成后,必须清理现场,建筑垃圾必须清出校园。